臺灣高等法院87年度上訴字第30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7年上訴字第30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三О五四號
被告甲○○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壹年。
理由
一、按施用毒品者,於裁定送觀察、勒戒後,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者,由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其期間為一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甲○○因於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前一二○小時施用第一級毒品,經本院於八十七年七月十日裁定送臺灣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經該所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有該所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二日所字第號函並附送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一份附卷可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第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一年。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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