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字第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製作費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字第八四三號
上訴人富國錄音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煌雄 訴訟代理人 林志豪 律師複代理人 李麗霞 律師被上訴人迪茂國際廣告事業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新店市○○路○段○○號六樓之二法定代理人 李南生 訴訟代理人 趙平原 律師右當事人間因給付製作費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年三月十九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一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鄭三源
法官王淇梓法官郭松濤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日
書記官方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