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嘉小調字第4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