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9年度嘉小調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嘉小調字第4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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