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交附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交附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交附字第三○五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張桂美法官張維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美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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