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偽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另案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甲○○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蔡志忠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偽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就被告乙○○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並定於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六日下午三時十分就被告乙○○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六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廖立頓法官謝慧敏法官廖健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六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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