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0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0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032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現在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施小凡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玖拾肆年拾壹月拾柒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甲○○前經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17日,以被告強盜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有羈押之必要,而為羈押處分。茲因被告因另案自94年11月17日起交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送往臺灣桃園監獄執行有期徒刑7月,此有該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一紙在卷可稽,上開羈押原因已經消滅而無再行羈押之必要,依法應即撤銷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18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9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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