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偽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86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另案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甲○○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蔡志忠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偽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仍有須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一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廖立頓法官謝慧敏法官廖健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一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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