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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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60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五年度執聲沒字第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一六○九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案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法析離之香菸貳支均應予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概括犯意,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某時許起,至同年十一月三日十九時許止,在臺中縣○○鄉○○路○○號住處及友人 李炯曄 位在南投縣○○鎮○○路二九九之一號住處等處,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入香菸內點火吸食所產生煙霧等方式,連續施用海洛因多次。嗣於九十四年十一月四日十七時十分許,為警持搜索票至李炯曄上開住處查獲,並扣得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法析離之香菸二支。被告因上開施用毒品犯行,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毒聲字第三二七號裁定送臺灣南投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釋放出所後,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一六○九號不起訴處分書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然扣案摻有海洛因無法析離之香菸二支係屬違禁物品,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經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一六○九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案之香菸二支均摻有毒品海洛因,業據被告及證人李炯曄於警詢、偵查中自承及證述明確,雖該香菸二支分別為被告與證人李炯曄所有,然該二支香菸與附著之海洛因無法析離,均為現場查獲之毒品,且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綜此爰依首揭規定,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六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廖健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六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