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家聲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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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家聲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法官迴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聲字第231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
丙○○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聲請通常保護令抗告事件,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通常保護令抗告事件,由本院以94年度家護抗字第17號繫屬中,惟受命法官柯盛益於民國94年10月6日下午3時20分開庭時,以公然侮辱方式,辱罵聲請人,致聲請人受有重大心靈創傷,以下列舉受命法官執行職務有嚴重偏頗之虞之事證:
㈠受命法官不具醫學專業,竟否定醫學專業,對聲請人宣稱依
其看過之診斷證明書,聲請人之父親未患有老人痴呆症等語,受命法官顯然過於武斷,有失公平原則。
㈡受命法官當庭指責聲請人為了錢到處告狀,且以不屑口吻說
為何不詢問相對人為何為了錢竟軟禁父親,受命法官顯然偏頗之至。
㈢受命法官辱罵聲請人若見到父親,一定會在拿到財產後,馬
上拋棄父親等語,惟受命法官未查明始末,完全抹殺聲請人照顧父親30年,及獨力承擔所有家計之坎坷路程之事實,侮辱聲請人之人格,傷害過大,受命法官應先請相對人舉證聲請人有棄養父親之事實,再辱罵聲請人不遲。
㈣聲請人為了父親安危,每日驚心膽跳過日,痛不欲生,受命
法官竟當庭侮辱聲請人,認為聲請人會殺人更會打父親,此毫無根據又嚴重之人身攻擊,毫無法官風範與尊嚴,聲請人一生清白,從未有暴力及殺人前科及事實,受命法官之偏頗已傷害到聲請人對司法的信任,其未審先判之問案態度,聲請人無奈只得聲請受命法官迴避等語。
二、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固有明文;而該條所稱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應以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意法官進行訴訟遲緩,或認法官指揮訴訟欠當,或認法官就當事人聲明之證據不為調查,或容納一方當事人調查證據之聲請,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尚難遽指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得對之聲請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304號、69年台抗字第547號判例可供參照。且上開迴避原因,依同法第34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自為聲請之日起,於3日內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三、經查:㈠聲請人向本院對於相對人夫妻聲請核發通常保護令,並主張
聲請人與相對人甲○○為兄弟關係,聲請人之父 沈新基 共同打拼,全家經濟重擔由聲請人承擔,聲請人與相對人之父沈新基自89年間起罹患中重度老人痴呆症,相對人竟利用聲請人旅居國外時,剝奪聲請人之父沈新基之就醫權利,且趁聲請人之父沈新基病危時,命父親書立遺囑、信託登記,將聲請人之父沈新基名下財產移轉至相對人名下,且將聲請人之父沈新基藏匿、拘禁,阻止聲請人探親,聲請人之父沈新基至今生死未卜,為免聲請人之父沈新基財產受侵害,及保障聲請人之父沈新基生命及身體安全,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核發通常保護等情,業據本院以94年度家護字第588號受理在案,並於94年8月23日裁定駁回在案,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經本院於94年9月6日以94年度家護抗第174號受理通常保護令抗告事件,並由受命法官柯盛益於94年10月6日在本院民事第6法庭開庭調查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核閱無訛,堪信屬實。
㈡又經本院勘驗上開通常保護令抗告事件於94年10月6日開庭
錄音光碟結果,受命法官於開庭時表示「一個是職業軍人(指相對人),你(指聲請人)也不錯,能夠到國外住那麼久,憑你們自己的本事沒辦法過活嗎?幹嘛爭那些財產?」,、「沒有爭財產,那就是你爸爸如何安排,到時候再說啊,:::第一個我希望說那個毀謗、誣告,那個通通不要,大家盡快做一個處理,幹嘛兄弟之間這樣子弄,第二個就是甲○○要跟你爸爸講,就是說既然乙○○希望跟他見一面,那見面又不會怎樣,父子見面有什麼,何必一定要這樣隔離,又不是什麼專制或怎麼樣,兒子要見爸爸有這麼難嗎?」、「我還是希望甲○○回去勸你爸爸,父子之間沒有什麼不能談的,見面就見面,你就在場,以你比他年輕的體格,他當場要對你爸爸動粗,我相信他也沒這個本事」、「甲○○,我是覺得,這個哥哥,這個,一定是為了錢,但是不管如何,你爸爸這樣也是不對」、「以現有看到的資料,就是認為你爸爸並沒有老人痴呆,他們就是說智力退化這個是有,這個老人本來就是這樣」、「以目前資料,並沒有說鑑定他是禁治產人」、「你也不要騙人說不是為了財產事情,沒有的話,你自己在國外過的很逍遙啊,你幹嘛要回家,沒有的話,你自己的,有事不會一天到晚去唱卡拉0K,看你爸爸,反正你爸爸有甲○○夫婦照顧的好好的,你還要去見他,你還不是為了就是希望了解財產處理的情形,跟法官講那一套,你想跟我講那一套,還早啦,那個乙○○先生,我可以跟你講一句話,你爸爸今天財產,你連看都不會去看」、「乙○○先生,我跟你講,我希望就是說先去安排讓你跟你爸爸見一面,見一面之後你有什麼問題,當庭你們之間提出來,兄弟之間不要為了這個事情一直在爭議中:::我希望說,我時常這樣勸,不要因為祖先留了財產,那是子孫的福氣,而不是變成子孫的怨氣」,另聲請人則當庭表示「我沒有爭財產」、「法官你真的誤會我」,受命法官則表示「我希望是誤會」、「法官就是照你的希望,不誤會你」等語,此有本院94年1月25日勘驗筆錄1份在卷可參。是以本院綜觀當日開庭之始末,受命法官依據全案卷證,於開庭時表示依現存資料所示,聲請人之父尚未經法院宣告為禁治產人,因而勸導兩造勿因爭產而兄弟失和,及勸諭相對人甲○○妥為安排聲請人之父出面與聲請人見面,達成聲請人希望見其父親之心願,及解除聲請人心中之疑慮,以求疏解兩造兄弟訟爭不止之糾紛等情,堪以認定。至聲請人雖主張受命法官當庭以「聲請人為了錢到處告狀」、「聲請人在國外如此逍遙,回來幹什麼?」、「聲請人若見到父親,一定會在拿到財產後,馬上拋棄父親」、「聲請人會殺人更會打父親」等語,惟本院綜觀受命法官開庭始末所陳述之內容,與聲請人主張受命法官所陳文句,有所出入,聲請人斷章取義,與受命法官闡述之真意並不相符,且受命法官當庭多次告以相對人甲○○應積極安排聲請人之父出面協商,以根本解決糾紛,而聲請人當庭澄清其並非為了爭取財產之後,受命法官亦明白表示其願意修正此部分看法,故受命法官於開庭時所為相關用語,當係本於公允立場,勸諭兩造止訟,並尋求解決紛爭之方式,難認承審法官有何偏頗之情事,聲請人認受命法官以不屑之口吻訊問,當係其主觀感受所為憶測之詞,並不可採。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既未能指出受命法官與本件訴訟有何利害關係,或是與兩造間有何密切之交誼或嫌怨等客觀事實,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之證據,自不得僅憑聲請人之主觀臆測,遽認受命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從而,聲請人聲請受命法官迴避,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16日
家事第2庭審判長法官張桂美
法官郭佳瑛法官陳淑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2月16日
書記官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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