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緝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緝字第13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五號(選任辯護人林幸慧律師
徐揆智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拾壹月參拾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認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十二條第四項等罪名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之虞,且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分別為最輕本刑無期徒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十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18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斯偉
法官張淑華法官蘇昭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韓若玉中華民國94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