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7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7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72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6年度執聲沒字第2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鈞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0,000元,由具保人甲○○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有逃匿之情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18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前述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亦為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
三、查聲請意旨所載各節,有聲請人檢附之保證金收據、刑事保證書、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提供之被告及具保人年籍資料可證。而被告迄今仍逃匿中之事實,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卷附被告、具保人個人基本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被告通緝中)足憑。被告已然逃匿,依上開規定,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璟佳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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