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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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67號聲請人甲○○
號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壹、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貳仟柒佰貳拾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十份,每份叁拾肆元計算)。
二、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三、聲請人應提出「曾經協商成立證明書」,協商成立證明書須已簽章(如已遺失,請向金融機構申請補發)。
四、聲請人應提出其配偶 尤家玲 95、96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薪資所得證明(包括薪俸、各種津貼、獎金、補助費)、薪資收入期間、在職證明。
五、聲請人茲因所提之證物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書未經簽章,請再次提出。
六、聲請人於債權人清冊上所列無擔保債務及有擔保債務總額之數額不一致,請再次陳報各債權人之債權金額。
七、台端協商成立後,是否按時繳款?繳款的情形為何?何時開始毀諾?又毀諾之後,原本應用於償還債務之收入用於何處?檢附證據說明之。
八、聲請人應提出95、96年度之薪資所得證明(包括薪俸、各種津貼、獎金、補助費等),如無證明請提出存摺薪資轉帳證明影本;並提出現有工作之在職證明。
九、請提出每月支出車貸14,528元之相關繳納證明〈如匯款單、轉帳紀錄)。
十、提出與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汽車借貸契約書。
十一、具體表列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種類,說明如何求得該數字:必要支出則為聲請前二年之瓦斯費、水電費、交通費、生活費等,請提出相關單據(如統一發票、繳款收據、轉帳紀錄)。
十二、聲請人應提出名下所有房屋及土地之最近一個月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詳列出每筆土地之公告現值為多少?
十三、聲請人應提出聲請前二年之所有銀行及證券存摺內頁影本。
十四、聲請人應提出參與傳揚行銷廣告、大井廣告、福嘉實業、品爵汽車所得獎金之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該筆獎金係用於何處?
十五、聲請人之不可歸責說明書中陳稱:因景氣影響,業務收入大不如前,又加上油價高漲、民生物資上漲,每月必要支出增加,致履行困難,因聲請人尚未提出協商之同意書,又無說明每月還款金額,難認有困難之情事;再此,聲請人尚有配偶,因可分擔之家計,惟依聲請人所陳,故非不可歸責。職是,補提其他有不可歸責於己之具體事證。
十六、聲請人應釋明任職於鈞賀企業每月薪資可達100,000元,何以要換現今任職於新苗汽車月薪64,000元?
貳、聲請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主文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珮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
書記官朱苑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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