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小字第348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小字第34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孫郁榛
被   告  李中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22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844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書記官
附表:
┌────┬────────┬───┐
│債權本金│利息計算期間│年息│
│(新臺幣)│(民國)││
├────┼────────┼───┤
│58446元│92年6月8日起至10│20%│
││4年8月31日止││
├────┼────────┼───┤
│58446元│104年9月1日起至│15%│
││清償日止││
└────┴────────┴───┘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