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簡字第201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士簡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映君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07年度偵字第18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周映君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內含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吸食器壹組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周映君所持毒品之重量非鉅,並考量其犯後坦承
犯行,尚有悔意,暨犯罪動機、目的、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扣案查獲之吸食器1組,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稽,因無法
析離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
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須
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書記官蘇彥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
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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