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秩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7年度士秩字第17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
被移送人   連豐志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7年2
月21日北市警投分刑字第10730347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連豐志加暴行於人,處罰鍰新臺幣叁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連豐志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6年12月20日2時51分許。
(二)地點:臺北市○○區○○街○○○號。
(三)行為:因口角而徒手傷害被害人 詹崴任
二、爰審酌被移送人連豐志於公共場合加暴行於人,妨害社會秩
序,顯有不該,並考量其違序之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裁
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87條第1款,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書記官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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