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7年度士秩字第23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
被移送人 徐誠澤
徐永倫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7年3
月1日新北警蘆刑裁字第10702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徐誠澤、徐永倫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壹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徐誠澤、徐永倫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7年2月18日6時40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三)行為:因口角相互徒手鬥毆致雙方均受有傷害。
二、爰審酌被移送人等於公共場合彼此鬥毆,顯有不該,並考量
渠等違序之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各裁處如主文所示之處
罰。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書記官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