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小調字第421號
聲 請 人 淡江有約花園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余金龍
代 理 人 林佳潭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鄭黃燕英 間給付管理費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足資特定被告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
二、提出新北市○○區○○路○段000號14樓建物之第一類登記
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