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小調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小調字第421號
聲 請 人 淡江有約花園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余金龍
代 理 人  林佳潭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鄭黃燕英 間給付管理費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足資特定被告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
二、提出新北市○○區○○路○段000號14樓建物之第一類登記
  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