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抗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抗字第217號抗告人乙○○
甲○○西園坊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抗告人財團法人 古氏 宗祠禮英書苑敬天懷祖基金會抗告人與相對人有限責任苗栗縣竹南信用合作社等人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不服民國96年3月7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84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3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古金男法官鄭金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振海中華民國96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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