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易字第5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6年度上易字第51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3328號,中華民國96年1月2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緝字第2221、222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惟原審判決書第7頁第8行所載之「地正錢莊」更正為「地下錢莊」)。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對相關證據之證據能力亦未異議,僅請求從輕云云,然本院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犯後態度等情,認原審量刑尚屬妥適,被告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6年5月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王國棟法官姚勳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96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