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84號原告乙○○
甲○○西園坊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原告財團法人 古氏 宗祠禮英書苑敬天懷祖基金會上列原告與被告有限責任苗栗縣竹南信用合作社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99,90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6,600,56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6日
民事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95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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