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補字第209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2094號
再審原告   蔡政璜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許雅舜 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
民國105年7月25日本院第一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惟再審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
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7第1項定有明文。又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
上則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故關於訴訟標的之價額,在提起再
審之訴時縱有增漲,仍應以前訴訟程序起訴時之價額為準(最高
法院32年抗字第117號判例要旨參照)。經查,本件再審原告係
就本院105年度雄再簡字第2號民事確定判決(下稱前訴訟)提
起再審之訴,而前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
0元,依首揭說明,本件再審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00,000元
,應徵再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特此裁定。至於再審原
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5年度雄救字第
139號),業經本院裁定駁回,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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