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簡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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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136號
原告 王依陵
法定代理人 陳祖德
法定代理人 李訓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0日所為之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第二頁實體事項、原告主張第12行原告聲明應更正為「如變更後之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原判決正本第二頁第11行最末一字「瑣」應更正為「所」。
原判決正本第六頁第六項句號後應新增「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因敗訴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與原本不符,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潘昱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