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簡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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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136號

原告 王依陵

被告桃園市桃園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陳祖德

被告中山名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訓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0日所為之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第二頁實體事項、原告主張第12行原告聲明應更正為「如變更後之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原判決正本第二頁第11行最末一字「瑣」應更正為「所」。

原判決正本第六頁第六項句號後應新增「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因敗訴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與原本不符,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潘昱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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