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30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02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簡朝文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2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朝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朝文因竊盜罪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上易字第10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於民國10
3年10月1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4年9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上易字第10
1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在案,業於103年10月1日入監執行。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
104年9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05年3月31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6日,外役監縮短刑期日數為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5年3月15日,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4年9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許文章法官胡宗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游秀珠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