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30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02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游人翰上列受刑人因重傷害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2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人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人翰因竊盜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0年度審易字1430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嗣經本院以100年度上易字第2492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又因重傷害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6年度少訴字第20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嗣經同院以101年度少撤緩字第
4號裁定撤銷緩刑確定。於民國101年3月21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4年9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竊盜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0年度審易字1430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嗣經本院以10
0年度上易字第2492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又因重傷害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6年度少訴字第20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嗣經同院以101年度少撤緩字第4號裁定撤銷緩刑確定。業於101年3月21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104年9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06年
2月26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20日,外役監縮短刑期日數為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5年10月29日,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4年9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許文章法官胡宗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秀珠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