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審交附民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58號原告 王秋菊 被告 洪偉恩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4年度審交易字第47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葳
法官許月馨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