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聲字第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9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搶奪罪及詐欺罪等罪,先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陳欣安法官胡忠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麗玉中華民國95年3月14日
A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搶奪│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4年4月8日│94年6月1日至││││94年6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4年度偵字第6617號│94年度偵字第14326號│├─┬──────┼──────────┼──────────┤││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4年訴字第1629號│94年上易字第1579號││實│││││審├──────┼──────────┼──────────┤││判決日期│94.07.19│95.01.10│├─┼──────┼──────────┼──────────┤│確│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4年度訴字第1629號│94年度上易字第157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08.22│95.01.23│├─┴──────┼──────────┼──────────┤││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備註│94年度執字第9907號│95年度執字第13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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