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4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4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248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被告甲○○上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被告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賴功利
法官巫淑芳法官林慧貞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皇清中華民國95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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