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自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自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自字第73號自訴人乙○○自訴代理人 李淑女 律師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肆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八日執行羈押,經本院訊問被告甲○○後,羈押之原因仍未消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五年四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得利
法官何世全法官余德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日晟中華民國95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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