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交字第1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交字第1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1年度交字第17號上訴人 王進興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本院101年度交字第17號行政訴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至有程式上欠缺,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