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8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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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8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825號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被告贏翔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展雄 被告 歐怡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9月2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附表「編號1」所載之金額,應更正為如「附表一之編號1」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
書記官黃琬婷原判決附表:
┌─┬─────┬─────┬──────┬───┬────────────────┐│編│借款金額(│尚欠金額│借款日期│利率│利息(自下列│違約金(自下列之起││號│元)│(元)│借款期限│(%)│之日起至清償│至清償日止,其逾期││││││(違約│日止,按左列│6個月以內者,按左││││││當時)│利率計算)│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1│2,000,000│1,021,023│93.08.27.起│10.40│95年03月27日│95年04月28日│││││96.08.27.止││││├─┼─────┼─────┼──────┼───┼──────┼─────────┤│2│1,000,000│255,023│94.07.15.起│9.00│95年08月07日│95年09月08日│││││97.07.15.止││││└─┴─────┴─────┴──────┴───┴──────┴─────────┘附表一:
┌─┬─────┬─────┬──────┬───┬────────────────┐│編│借款金額(│尚欠金額│借款日期│利率│利息(自下列│違約金(自下列之起││號│元)│(元)│借款期限│(%)│之日起至清償│至清償日止,其逾期││││││(違約│日止,按左列│6個月以內者,按左││││││當時)│利率計算)│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1│2,000,000│1,021,910│93.08.27.起│10.40│95年03月27日│95年04月28日│││││96.08.27.止││││├─┼─────┼─────┼──────┼───┼──────┼─────────┤│2│1,000,000│255,023│94.07.15.起│9.00│95年08月07日│95年09月08日│││││97.07.15.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