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4年度投簡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投簡字第451號
原   告  吳振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樹福 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查報附表所示之動產價額,
依規定繳納裁判費。並查報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原告
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
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規定
甚明。而第三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第三人之異議權,法
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第三人本於此項異議權,
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若執行標的物之價值低
於執行名義所載債權額時,其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僅為
執行標的物不受強制執行,故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執行標
的物之價值為準(最高法院91年度第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
旨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將本院104年度司執助字第488號強制執行
事件中就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所為查封程序撤銷,並
提起本件訴訟,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查報系爭查封物品
之價額。又原告提出之起訴狀雖有載明被告之住所地,但未
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供本院核實。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如未依限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三、依首揭說明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張家豪
附表:
┌──┬───────────┬───┬───┬───────────┐
│編號│物品名稱│單位│數量│物品所在地│
├──┼───────────┼───┼───┼───────────┤
│1│SAMPO電視42吋(液晶)│臺│1│南投縣○○鎮○○○路1│
│││││巷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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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木藝品(福袋)│臺│1│同上│
├──┼───────────┼───┼───┼───────────┤
│3│沙發一組│臺│各1│同上│
││(2人、3人、1人)││││
├──┼───────────┼───┼───┼───────────┤
│4│電冰箱(國際牌)│臺│1│同上│
├──┼───────────┼───┼───┼───────────┤
│5│Rainbow飲水機│件│1│同上│
├──┼───────────┼───┼───┼───────────┤
│6│Benq電視(液晶)2F│張│1│同上│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
書記官連歆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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