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更(一)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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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更(一)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更(一)字第160號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指定辯護人 張運弘 律師(法律扶助)
李宏文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上訴人因強盜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939號,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周盈文
法官詹駿鴻法官何信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