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6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98年度訴字第36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98年5月12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蘇碧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哲萍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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