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25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易字第25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易字第251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石志鵬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419號,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高明哲
法官林洲富法官劉秉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宜蓁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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