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五九九號
原告臺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吳建興 被告甲○○○訴訟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福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李威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