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546號被告即反訴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洪梅芬 律師
涂新成 律師複代理人乙○○上列反訴原告請求反訴離婚等事件,未據繳反訴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財產權(新臺幣0000000元)部分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離婚部分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合計為新臺幣23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13日
家事庭法官彭振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10月13日
書記官蕭伊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