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546號反訴原告即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洪梅芬 律師
涂新成 律師反訴被告即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 律師
蔡麗珠 律師 蘇若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反訴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本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反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5年11月2日言詞辯論時,命反訴原告於95年11月29日下午5時前繳納反訴裁判費新臺幣13900元,惟反訴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反訴提起之反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家事庭法官彭振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書記官蕭伊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