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34號抗告人即原告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複代理人丙○○相對人即被告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對於本院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一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原告已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九日繳納裁判費新台幣陸仟貳佰柒拾元,並具狀就相對人即被告丁○○提起本訴,且由鈞院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三○九號受理在案。
二、按本院前開裁定以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原告聲請之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應補繳全部之裁判費,經向本院收費處查詢結果,原告未依限繳納裁判費,故裁定駁回其訴,惟經本院再次向收費處及民事分案室查詢,原告確已繳納上述裁判費用,且由分案室誤分為新案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三○九號受理在案,有上述收據及卷宗一份可稽,是抗告人即原告抗告聲明廢棄原裁定,於法有據,原裁定應予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4日
民事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10月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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