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341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34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替代役實施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341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22歲上列被告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緝字第10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替代役役男無故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之替代役役男無故擅離職役累計逾7日罪。爰審酌被告擅離職守,無視其職役所代表之社會責任,並造成其服役單位管理上之困難,惟念其年輕識淺,應係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4年7月1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詠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蔡妮君中華民國94年7月14日附錄法條: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替代役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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