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32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0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附表所示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1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附表┌────────┬───────────┬───────────┬───────────┐│編號│一│二│三│├────────┼───────────┼───────────┼───────────┤│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經減刑為│有期徒刑10月(經減刑為│有期徒刑4月(經減刑為│││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5年12月22日│96年1月18日上午11時許│96年1月18日為警採尿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193號│96年度毒偵字第684號│96年度毒偵字第684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訴字第770號│96年度訴字第1209號│96年度訴字第1209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6月20日│96年7月6日│96年7月6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訴字第770號│96年度訴字第1209號│96年度訴字第1209號││決├─────┼───────────┼───────────┼───────────┤││確定日期│96年9月20日│96年8月13日│96年8月13日│├──┴─────┼───────────┼───────────┴───────────┤│備註│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前經│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罪前經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9647號裁定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聲減字第7417號裁定減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為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