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原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原訴字第1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TranVanDai(陳文大)
DaoVanQuang(陶文光)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簡士袲 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選定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3490號、第3491號、第3492號、第3494號、第3495號、第3496號、第3497號、第3498號、第3499號、第3500號、第3501號、第3502號、第3886號、第8067號、第8068號、第8070號、第8071號、第8078號、第8079號、第8080號、第8081號、第8082號、第8083號、第8084號、第8090號、第8091號、第12099號、第12101號、第121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TranVanDai(陳文大)、DaoVanQuang(陶文光)均自民國壹佰零肆年拾貳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TranVanDai(陳文大)、DaoVanQuang(陶文光)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本院訊問及核閱相關卷證後,以被告TranVanDai(陳文大)、Dao
VanQuang(陶文光)涉犯修正前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6款、第4款之加重竊取森林主產物罪嫌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有羈押之必要,均自民國104年5月19日起執行羈押,復均自104年8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又均自104年10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本院審酌被告TranVanDai(陳文大)、DaoVanQuang(陶文光)所犯修正前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之結夥2人以上竊取森林主產物罪,均經本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508,946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3仟元折算1日;所犯修正前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第6款之結夥2人以上竊取森林主產物,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罪,均經本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併科罰金1,273,52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1年之日數比例折算。主刑部分均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併科罰金16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1年之日數比例折算。足認被告TranVanDai(陳文大)、DaoVanQuang(陶文光)犯罪嫌疑確屬重大。而被告TranVanDai(陳文大)之居留效期至103年6月10日,並於該日起行方不明;被告DaoVanQuang(陶文光)之居留效期至101年3月11日,並於該日起行方不明,有居留外僑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按(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3494號卷第4、12頁),且被告TranVanDai(陳文大)、DaoVanQuang(陶文光)於本院審理時均自承其為逃逸外勞,並無固定住所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81頁),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經本院訊問被告TranVanDai(陳文大)、DaoVanQuang(陶文光)後,認被告TranVanDai(陳文大)、DaoVanQuang(陶文光)就前揭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TranVanDai(陳文大)、DaoVanQuang(陶文光)之羈押期間均應自104年12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雅俐
法官時瑋辰法官黃佳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