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5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5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53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淡海上列受刑人因侵占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3561號、104年度罰執字第4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淡海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萬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楊淡海因侵佔等二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江婉君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附表:
┌────────┬──────────┬──────────┬──────────┐│編號│1│2││├────────┼──────────┼──────────┼──────────┤│罪名│侵占│侵占││├────────┼──────────┼──────────┼──────────┤│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5000元│罰金新臺幣8000元││├────────┼──────────┼──────────┼──────────┤│犯罪日期│104年1月1日│104年6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4年度偵緝│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643號│第18040號││├───┬────┼──────────┼──────────┼──────────┤││法院│高雄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簡字第3072號│104年度中簡字第1427│││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4年8月14日│104年8月31日││├───┼────┼──────────┼──────────┼──────────┤││法院│高雄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簡字第3072號│104年度中簡字第1427│││判決│││號│││├────┼──────────┼──────────┼──────────┤││判決│104年9月17日│104年10月5日││││確定日期││││├───┴────┼──────────┼──────────┼──────────┤│備註│高雄地檢104年度罰執│臺中地檢104年度罰執││││字第224號│字第417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