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67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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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訴字第36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67號原告 蘇傳志 訴訟代理人 蘇仙宜 律師
羅豐胤 律師被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代表人 鄭義 和訴訟代理人 黃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因綜合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台財訴字第1000033504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沈應南
法官王德麟法官許武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書記官許騰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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