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上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字第58號上訴人 沈坤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鄭周富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沈坤海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10日內補正,業於101年5月11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蔡勝雄法官王浦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書記官蔡振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