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77號抗告人 趙福龍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物之訴訟救助再審事件(本院101年度聲再字第22號)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及聲請均駁回。
抗告及聲請費用均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聲請訴訟救助,須以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及非顯無勝訴之望為要件,此觀同法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
二、查抗告人前對本院101年度聲再字第22號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29日以101年度聲字第77號裁定予以駁回,係屬不得抗告之事件,茲抗告人對該裁定提起抗告,自不合法,應予駁回。又該抗告既應駁回,即顯無勝訴之望,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亦不符要件,應併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李媛媛法官吳麗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書記官吳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