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勞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訴字第15號原告 黃志平
董振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468,5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4,753元。再按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是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數額為新臺幣47,37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
勞工法庭法官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
書記官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