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64號抗告人 莊榮兆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對於民國101年5月9日本院101年度聲字第6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定有明文。查,抗告人不服中華民國101年5月9日本院101年度聲字第64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
二、抗告人逾期未依本裁定補正者,即依法裁定駁回其抗告。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寶堂
法官王重吉法官鄭金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姚錫鈞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