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1年上訴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57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58號上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階治豪選任辯護人邱一偉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江毅書 選任辯護人 余道明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階治豪、江毅書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九日起,延長二月。
理由
一、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階治豪、江毅書因違反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依原審及本院前審判決引用各項證據,其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所犯為罪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101年3月19日日執行羈押。
二、查被告二人羈押期間至101年6月18日即將屆滿,本院於101年5月21日行準備程序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仍然存在,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6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張健河法官林慶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書記官林明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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