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57號抗告人 趙福龍 上列抗告人因與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所為駁回訴訟救助聲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本院101年度聲字第157號事件,為不得抗告之事件,抗告人對原裁定提出抗告,為不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1項,以裁定駁回其抗告。
二、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朱耀平法官曾部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書記官黃麗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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