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7號聲請人 馬文捷 代理人 張紋綺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書記官梁馨云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下同)3,44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7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8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共計為43元×8人×10份=3,44
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聲請人現任職之公司行號名稱?平均月薪為何?請提出具體證明文件釋明,如在職證明、薪資袋、薪資轉帳帳戶資料、薪資明細表等。
三、請再以表格方式列出「每月」「個人」「必要」支出之種類(如:房租、水、電、瓦斯、交通費…等)、原因及金額、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所支出之扶養費,若該支出之項目屬家庭整體支出者,即應由聲請人與其他花費之人,核算聲請人「個人」應分擔之比例(請依實際情況確實陳報,供本院審酌),並就下列事項為說明:
㈠何以每月個人膳食費達10,000元?請詳細說明之。㈡何以每月交通費達2,500元,請詳細說明之,並敘明上下班之交通路線,及提出支出交通費之證明文件。
㈢所稱牌照費為何?是否為每2年450元,請提出繳費證明。
㈣何以每月手機電信費達1,500元?請詳細說明之。並提出支出網路費及手機電信費之證明文件。
㈤請提出完整之房屋租賃契約書,租屋處與何人同住?共幾人
?同住者是否負擔房屋租金?負擔金額各為何?㈥勞、健保費,平均每月費用各為何?請提出繳費證明文件。
另提出水電費繳費證明文件。
四、請補登錄並提出聲請人最新之上海商業銀行存摺內頁交易明細,其現存餘額為何?
五、請提出機車行車執照,該機車出廠年份?其殘值為何?另聲請人名下有車號0000-00之汽車一部,其殘值為何?
六、請具體說明有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
七、聲請人最新之健保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八、聲請人母親之戶籍謄本,及其105、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九、請具體說明調解不成立之原因。